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程序
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程序(簡表)
應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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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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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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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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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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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六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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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同時定公示催告期間。
(2) 遺產管理人應將裁定書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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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至1年公示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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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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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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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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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2) 向集保中心查詢被繼承人之股票明細。
(3) 向壽險公會查詢被繼承人之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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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第1179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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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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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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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被繼承人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
(2) 申報遺產稅。
(3) 如被繼承人生前有訴訟,遺產管理人應代為承受訴訟。
(4) 其他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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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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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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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名債權極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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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裁定公示催告期間。
(2) 遺產管理人應將裁定書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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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公示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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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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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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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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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寄發律師函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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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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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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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得受領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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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將列入遺產債務 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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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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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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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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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遺產(應經親屬會議同意)、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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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則依強制執行程序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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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50條、第11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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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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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財產於繼承人或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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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遺產應交付國庫署;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投資等應移交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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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85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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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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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執行完畢,向法院陳報處理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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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核後裁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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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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