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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190916

因為這個世界的人大多處在意識層次/靈性等級較低的等級,甚至還保留殺動物及吃動物的飲食習慣,故這個世界仍充滿痛苦、混亂、紛爭及自相殘殺,離宇宙中真正高等進化的星球還很遠,那些我們稱為天堂的地方。 司法也一樣,中國自古有崇尚文人、重文輕商的民族性,會讀書的總是官做得最大,那些通過司法考試的天之驕子,卻沒有經過道德方面的測試,因此不受到人民的信任,因為不信任,所以檢察官分為偵查組及公訴組;因為不信任,審判要經過三級三審甚至更好幾審,也無法定讞;因為不信任,法官檢察官每年的職務都要輪調,更新審判後案件將拖延更久;因為不信任,所以要給他們特別高的薪資養廉...。 這世界上可分為兩種人,一種是靈性上已經開悟的人,另一種則為尚未開悟的人,90%以上的人都尚未開悟、解脫生死,仍被魔王/幻象控制在三界六道輪迴之中,那些偵審機關的人尤如是。開天眼的人,可以看到那些高高在上的法官,臉有多黑,業障有多眾,有多少冤親債主纏著他們,因此很多法官或檢察官往生後將會下地獄的。

Diary 190831

如果你寫的書狀會發光,那些法院裡的法官也看不到,因為他們都是盲目且無明的人,由這些人來負責審判,只能當魔王的工具而已。這個星球就這樣,等級太低了,高等靈性發展星球上所謂的裁決者,並不會從考試這種制度挑選出來,他們會從靈性等級高度發展的耆老或智者中自然選出,而地球整體的靈性等級還很低,大部分的人都還停留在頭腦認知的物質層次,沒有開化。

祭祀公業法律適用整理表

時間 法源依據 適用對象 法律屬性 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方法 1.  日據時代 承認屬法人 2.  36 年至 97 年 7 月 1 日 1)  民法及土地法等 2)  習慣法 3)  最高法院判例(法官造法) 祭祀公業(不論有無登記) 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 364 號判例:不承認屬法人, 祭祀公業財產為 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在民事訴訟法上為 非法人團體。 1)  依規約之約定。 2)  > 1/2 人數 + > 1/2 持分 or > 2/3 持分 (土§ 3 4-1 )。 3.  97 年 7 月 1 日以後 1)  祭祀公業條例 2)  民法及土地法等 3)  習慣法 4)  最高法院判例(法官造法) 舊祭祀公業 ( 97 年 7 月 1 日以前 設立) ,有申請登記為法人者(須在 100 年 7 月 7 日前) 祭祀公業法人 1)  依章程之約定。 2)  一般事務 : > 1/2 出席 + > 1/2 同意 or ≥ 1/2 書面同意; 特殊事務 (修改章程、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解散) : > 2/3 出席 + > 2/3 同意 or ≥ 2/3 以上書面同意 (祭§ 14 、 16 、 25 、 33 ) 舊祭祀公業 ( 97 年 7 月 1 日以前 設立) , 未 申請登記為法人者: 1)  有申報登記 2)  未申報登記 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 364 號判決:不承認屬法人, 祭祀公業財產為 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在民事訴訟法上為 非法人團體。 1)  依規約之約定。 2)  > 1/2 人數 + > 1/2 持分 or > 2/3 持分 (土§ 3 4-1 )。 新祭祀公業( 97 年 7 月 1 日以後 設立)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祭§ 59 ) 1)  依章程之約定。 2)  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

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程序

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程序(簡表) 應辦事宜 說明 期間 法源依據 1.  法院定六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 (1)  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同時定公示催告期間。 (2)  遺產管理人應將裁定書登報。 6 月至 1 年公示催告期間 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 2.  編制遺產清冊 (1)  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2)  向集保中心查詢被繼承人之股票明細。 (3)  向壽險公會查詢被繼承人之保單。 民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3.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1)  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被繼承人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 (2)  申報遺產稅。 (3)  如被繼承人生前有訴訟,遺產管理人應代為承受訴訟。 (4)  其他必要處分。 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2 款 4.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名債權極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1)  法院裁定公示催告期間。 (2)  遺產管理人應將裁定書登報。 1 年以上公示催告期間 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 5.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遺產管理人寄發律師函通知之。 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 6.  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得受領之報酬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將列入遺產債務 之一部分。 2 個月 民法第 1183 條 7.  變賣遺產 ( 應經親屬會議同意 ) 、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 如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則依強制執行程序分配遺產。 民法第 1179 條第 2 項、第 1150 條、第 1160 條 8.  移交財產於繼承人或國庫。 現金遺產應交付國庫署;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投資等應移交國有財產局。 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185 條等 9.  職務執...